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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姓名权二审 什么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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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陈永朋以名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号,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发布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其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关系

 

法律,范冰冰姓名权二审

因陈永朋在微博中发表涉及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言论,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二维码,范冰冰以姓名权、名誉权被侵为由,将陈永朋及新浪微博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向范冰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及维权合理费用6.25万元。陈永朋不服,提起上诉。

4月10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

一审法院查明,陈永朋以名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号,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发布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其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另外,陈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陈永朋的微信二维码,将该视频呈现为以范冰冰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帐号。据查,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将涉案微博全部删除。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导致其承受精神压力。同时,作为新浪微博的主办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范冰冰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故将陈永朋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微博账户“秦岭二月”的注册人为陈永朋,陈永朋使用昵称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户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微博,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微信二维码,并在视频中改变声轨,冒用范冰冰的名义邀请他人添加该微信账号为好友,该二维码中图像与陈永朋微博头像一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微信账号为陈永朋所有,上述行为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因此,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姓名权的侵害。

同时,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陈永朋多次发布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与其他明星关系的不当言论,意在对范冰冰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因此,法院认定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故一审判决: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00元,合计62500元;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法人的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什么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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